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可以以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而不必一定要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日,市医保中心明确,参保职工产后补办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等证明材料的,当次生育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对于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过去我们在经办费用审核时,会遇到还没来得及办理服务单就已经流产或者生产后才想起后补服务单的,这样在后续报销中就会产生服务单时间与生产时间倒置等问题。此次调整,对于流产、引产的只要求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对于产后补办服务单的也明确当次生育费用可纳入报销。”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若男方无工作单位,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即可。参保职工在异地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同样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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