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
为加强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7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公告,颁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天津市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由2.0mg/m3(国家标准)调整为1.0mg/m3,并增加了“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等要求。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天津市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详细]
2016-08-01 10:21:41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