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至200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的通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中,称1999年11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力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质量有了 明显提高。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今后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区药 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现将2000年1月至2001年10月间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详细]
2001-11-19 15:41:25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