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性法制史
据考证,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其后才是盗窃、杀人等犯罪概念。早在原始社会的杂婚时期,虽然两性关系“完全自由”,但对于性交时间、场所等有所限制,如“实有季子,其性喜淫,昼淫于市。帝怒,放之于西南”(《路史.前纪》卷五《有巢氏》)。这说明,原始社会即有了对白天当众性交者处以流放的惩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性法律遂逐渐发达起来。但由于朝代更叠、君主易位、观念革新、习俗变迁等原因,对性行为、性关系合法与非法的认识认识及处理方式多有不同。主要特点如下: [详细]
2006-02-06 11:10:05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