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下午,市妇儿中心工会、妇委会邀请到第16届亚运会首席运动医学与康复专家、龙脊康首席专家沈彤教授带领龙脊康团队为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举行了“庆三八妇女节”脊椎健康保健讲座、义诊。此次活动受到市妇儿中心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详细]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但为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详细]
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详细]
一项关乎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的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施行。[详细]
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则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详细]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消息,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详细]